15年,国家发布文件鼓励保险机制引入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在实践中,多个试点将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风险管理服务与监理服务混为一谈,这既不利于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也不利于风险管理行业的长效发展。以国家及试点城市的规范文件和服务实践为基础,从设立条件、权利义务关系、服务内容及方式对两种服务进行辨析,明确两者的区别,为两种服务,尤其是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发展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发展成熟,行业呼唤一种新的服务方式,即企业在保证责任履行的同时,减少占用流动资金,以提高市场活力。于是,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应运而生。15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工程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重大工程建设相关的建筑工程提供风险保障,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建议。为此,上海、深圳、江苏、安徽、浙江等地相继开展了建筑工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
所谓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是指面向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建筑工程——目前实践中多为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物业运营的全流程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并进行风险管理的服务,旨在弥合保险公司与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的缝隙,通过风险管理的方式,实现建筑工程风险的最小化,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和总赔付比率。然而,在多个试点中出现了对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的理解偏差,将其与监理服务混为一谈,质疑风险管理服务存在的必要性。这样的误解不利于风险管理机构提出专业化建议,长期来讲,也不利于风险管理行业的持续发展。作为在实践中效用各不相同的两类服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与监理服务在设立条件、权利义务关系、服务内容和服务方法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针对这两种服务差异性的分析与研究,关系到两个行业市场和行业人才市场等诸多方面的健康发展,是两个行业进一步扩展研究的基础,亟待需要厘清。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与监理服务是互相区别的两类服务,在承接条件、权利义务关系、服务内容、服务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与监理服务差异对比
比较项目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 监理服务 承接条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如具有工程监理综合级资质 (2)短名单制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章 (2)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对应 权利 义务 关系 委托人 保险公司 建设单位 被委托人 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且进入短名单的风险管理机构 监理单位 委托关系 的确认 合同自拟为主,大型单位有自有模板 以GF—1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范本 对施工单位 (1)无建议权 (2)通过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传达建议 指令有强制力 服务内容 施工前期质量风险评估、施工过程质量风险检查、质量风险分析评价、风险检查成果提交 三控两管一协调: (1)质量、进度、造价动态控制 (2)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3)对项目干系人的协调 以承保内容为核心,以功能实现为导向 为最终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投入运营而进行的管理 服务方法 实物抽查、功能性试验、资料抽查 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见证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与监理服务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产品,分别有其存在的意义。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不是监理服务的重新包装,而是推动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和建筑市场转型升级的重要工具,与其相关的各方面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从业者也应在其与监理服务逐渐明晰的区别中,寻求风险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发展。
|